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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须知

病案复印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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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复印时间为患者出院24小时后,住院时间不予复印,只由经治医师写病历简介。

2、 复印条件:

(1)先决条件:必须完全办理完出院手续,不欠医院各种款项。

(2)下列人员可申请要求复印病历:

  ①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②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③保险机构;

(3)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如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提供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法定证明材料;

  ③如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死亡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证明及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如为保险机构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工作证、患者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工作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4)公检法部门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案室工作人员认证后将介绍信留下存档。必要时可在病案室内查阅病历。

(5)律师凭有效律师所介绍信、工作证、与患者或其代理人的有效证明及法定证明材料,病案室工作人员认证后将介绍信留下存档。

(6)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应在医患双方代表共同在场时进行封存,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复印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凡客观性内容均可复印,包括:住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查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其余内容均不可重印。

4、复印一律在病案室内进行,遇到特殊情况可由病案室工作人员携病历到他处复印禁止其他人员拿走病历复印。

5、复印手续:(1)查验有效证件后,令其按国家规定标准交纳复印费用。(2)病案室工作人员登记好复印日期、时间、患者姓名及病历号当事人签字。

6、遇到特殊情况,先报告医务处,然后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