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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新农合调整内容

作者:中医院 发布时间:2009-01-0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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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谷区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调整内容
信息来源: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
  一、参合人员范围
  参合原则: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民统筹基本原则;坚持每个参合人员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二、资金筹集与各级政府补贴比例
  按照全市统一筹资要求,2009年为每人420元:市政府每人补助180元,区政府每人补助145元,镇乡政府每人补助55元,农民个人每人缴纳40元。
  农村低保及参照低保管理人员个人缴纳出资部分由区、镇乡两级政府负担。

  三、提高门诊与住院报销比例
  (一)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1、一级乡镇卫生院由原来的20%提高到40%;
  2、二、三级医院由原来的20%提高到25%;
  普通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由2000元增加到3000元。
  (二)住院费用补偿:
  1、在辖区内定点乡镇卫生院住院医药费补偿不设起付线,在扣除自付费用后,支付标准为:
  0-2000元, 补偿比例为55%;
  2001-10000元, 补偿比例为65%;
  10001元以上, 补偿比例为80%。
  2、在辖区内定点的二级医院及岳协医院住院医药费补偿起付线为650元,在扣除自付费用后,支付标准为:
  650元(含)以下, 自负;
  651-5000元, 补偿比例为50%;
  5001-20000元, 补偿比例为60%;
  20001元以上, 补偿比例为70%。
  3、市属三级定点医院及在辖区外因急诊到就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以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为1300元,在扣除自负费用后,支付标准:
  1300元(含)以下, 自负;
  1301-10000元, 补偿比例为45%;
  10001-30000元, 补偿比例为55%;
  30001元以上, 补偿比例为65%。
  为便于出院即报与随诊随报操作,住院前7天门急诊检查治疗等费用不再纳入住院报销范围,按照普通门诊报销。
  (三)门诊特殊病费用补偿:
  区内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区外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

  四、起付线费用扣除
  原规定的二、三级医院住院即扣除起付线费用,2009年改为同级别医院不管住院几次,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费用。

  五、住院转诊的相关规定
  参合农民生病后,可自行选择合作医疗规定的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包括区内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参合人员自行到规定以外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合作医疗不予报销。

  六、跨年度住院费用补偿
  以12月31日为准,31日以前发生费用按照上年度政策报销,次年1月1日以后发生费用按照次年政策报销,只扣除一次起付线费用。

  七、累计补偿封顶线
  由2008年的6万元提高到18万元(不包括普通门诊封顶线费用)。

  八、报销时限规定
  参合农民在年内就医发生医药费用,要求在就诊或出院后3个月内到本镇乡结算中心进行报销;年底或跨年度就诊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最迟在次年3月10日以进行报销。参合农民因自身原因超过次年3月10日未上交就医报销单据的,合作医疗不再补报。

  九、二次补偿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精神,2009年,不再按照每人50元提取二次补偿资金,将根据实际结余资金情况决定是否开展二次补偿。

  十、参合专用收据使用
  2009年,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扶持资金后,应开具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十一、报销审核项目的调整
  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即单项200元以上检查治疗项目原来扣除20%自负费用,现改为扣除10%自负;
  贵重医用材料项目。即单价500元以上的贵重医用材料原扣除50%自负费用,现改为扣除30%自负费用。
  其他调整内容请电话咨询平谷区合作医疗管理中心